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现就2020年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示范社。符合《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三)增设申报条件。
1.对没有小农户成员实际参与的合作社,不予推荐。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中达不到5户贫困户社员的,不予推荐。
2.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没有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的,不予推荐。
3.家庭农场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合作社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的,不予推荐。
4.没有报送2019年年报公示信息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不予推荐。
5.不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没有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6.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过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推荐。
二、名额分配
依据各市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分配(见附件3)。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淮河行蓄洪区脱贫攻坚座谈会纪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皖北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脱贫攻坚期倾斜支持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对32个贫困县每县定向增加1个省示范农场、1个省示范社指标。在此基础上对大别山革命老区贫困县、沿淮行蓄洪区重点贫困县、深度贫困县、大别山外革命老区贫困县和皖北地区(6市4县)每个县(市区)再定向增加1个省示范农场、1个省示范社指标(不重复计算)。
各市、省直管县(市)在分配指标推荐申报的基础上,均再推荐1个备选单位参加评审。
经省级组织各市交叉互查、专家评审淘汰的名额,首先从各市备选单位中替补,不足的由省专家评审组从其他市县备选单位中择优推荐替补。
三、申报、核查及评定程序
(一)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将申报名额分配到县(市、区)。定向增加的78个指标必须确保定向到县(市、区)。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分配名额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对于涉及其他系统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三)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县(市、区)推荐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后,会同汇总表(见附件4、附件5)书面报省农业农村厅(针对78个定向指标申报的要求明确注明,备选单位不得占用定向指标)。
(四)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各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交叉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厅长办公会研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发布。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市、省直管县于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1套以及汇总表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省示范农场、省示范社申报材料分别按附件1、附件2要求报送。
(二)申报材料格式、内容总体比照上年,注意两点:
1.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以备抽查;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的也要提供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用工工作量统一规范为2019年全年*人*天)。
非贫困乡(村)的申报主体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汇总表中予以注明。
2.申报主体汇总信息表仅限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主体申报材料中摘录,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填报。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内容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带动贫困农户多、脱贫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三变”改革试点的合作社;
3.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合作社;
4.开展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5.已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6.已列入安徽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7.农村产业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8.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9.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注重民族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推荐(申报时要注明)。
(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督导申报主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各市、省直管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推荐申报主体的信息汇总和审核把关。
(四)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本着明确职责分工、权责相当的原则,谁推荐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和交叉实地抽查工作。
(五)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联系人:章新振、陈向前;联系电话:0551-62666833(兼传真)、62666786;邮箱:ahnwhzjjzdc@163.com。
附件: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3.各市、省直管县申报省示范农场、省示范社名额分配表
4.2020年申报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5.2020年申报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5日
附件1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肉)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五、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六、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八、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九、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地处山区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可放宽至第一条的50%。
(前六项摘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附件2
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3.水果、茶叶、蚕桑、油茶、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6.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万头,奶牛年存栏3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肉鸡年出栏30万只,蛋鸡年存栏5万只,鸭(鹅)年存栏3万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毛竹、油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5000亩以上。
8.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2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万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10.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50吨以上。
11.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灌溉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12.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十、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前八项摘自《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附件3
各市、省直管县申报省示范家庭农场省
示范合作社名额分配表
备注:1.3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名单:利辛、颍上、临泉、阜南、寿县、霍邱、金寨、潜山、太湖、宿松、望江、岳西;砀山、萧县、灵璧、泗县、颍东区、裕安区、舒城、石台;谯城区、蒙城、涡阳、埇桥区、怀远、颍州区、颍泉区、界首市、太和、定远、金安区、叶集区。
2.27个革命老区贫困县和行蓄洪区重点贫困县名单(不重复计算):裕安区、金寨、霍邱、舒城、金安区、叶集区、潜山、太湖、望江、岳西、宿松、寿县、颍上、阜南、临泉、砀山、萧县、灵璧、泗县、埇桥区、石台、利辛、蒙城、涡阳、谯城区、怀远、定远县。
3.皖北地区范围(与前第1、第2项不重复计算):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6市和霍邱、凤阳、定远县、明光市。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肉)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五、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六、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八、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九、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地处山区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可放宽至第一条的50%。
(前六项摘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附件2
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3.水果、茶叶、蚕桑、油茶、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6.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万头,奶牛年存栏3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肉鸡年出栏30万只,蛋鸡年存栏5万只,鸭(鹅)年存栏3万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毛竹、油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5000亩以上。
8.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2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万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10.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50吨以上。
11.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灌溉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12.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十、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前八项摘自《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附件3
各市、省直管县申报省示范家庭农场省
示范合作社名额分配表
示范场计划数 | 示范社计划数 | 定向支持32个贫困县示范场/示范社数 | 定向支持27个革命老区、行蓄洪区贫困县示范场/示范社数 | 定向支持皖北地区示范场/示范社数 | 合计 | ||
申报 示范场总数 |
申报 示范社总数 |
||||||
全省 | 150 | 100 | 32/32 | 27/27 | 19/19 | 228 | 178 |
合肥市 | 10 | 8 | 10 | 8 | |||
淮北市 | 3 | 3 | 4/4 | 7 | 7 | ||
亳州市 | 11 | 6 | 4/4 | 4/4 | 19 | 14 | |
宿州市 | 11 | 7 | 5/5 | 5/5 | 21 | 17 | |
蚌埠市 | 6 | 5 | 1/1 | 1/1 | 6/6 | 14 | 13 |
阜阳市 | 18 | 8 | 8/8 | 3/3 | 29 | 19 | |
淮南市 | 3 | 3 | 1/1 | 1/1 | 7/7 | 12 | 12 |
滁州市 | 14 | 8 | 1/1 | 1/1 | 2/2 | 18 | 12 |
六安市 | 15 | 9 | 6/6 | 6/6 | 27 | 21 | |
马鞍山 | 7 | 5 | 7 | 5 | |||
芜湖市 | 8 | 6 | 8 | 6 | |||
宣城市 | 12 | 9 | 12 | 9 | |||
铜陵市 | 3 | 3 | 3 | 3 | |||
池州市 | 6 | 4 | 1/1 | 1/1 | 8 | 6 | |
安庆市 | 12 | 9 | 4/4 | 4/4 | 20 | 17 | |
黄山市 | 7 | 5 | 7 | 5 | |||
广德县 | 2 | 1 | 2 | 1 | |||
宿松县 | 2 | 1 | 1/1 | 1/1 | 4 | 3 |
2.27个革命老区贫困县和行蓄洪区重点贫困县名单(不重复计算):裕安区、金寨、霍邱、舒城、金安区、叶集区、潜山、太湖、望江、岳西、宿松、寿县、颍上、阜南、临泉、砀山、萧县、灵璧、泗县、埇桥区、石台、利辛、蒙城、涡阳、谯城区、怀远、定远县。
3.皖北地区范围(与前第1、第2项不重复计算):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6市和霍邱、凤阳、定远县、明光市。
附件4
2020年申报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5
2020年申报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2020年申报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市别 | 1 | 2 | 3 | 4 | 5 | 6 | 7 |
家庭农场名称 (须与工商执照名称一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性别 | 文化程度 | 手机号码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序号 | 1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家庭农场名称 (须与工商执照名称一致) |
2019年 总收入 (万元) |
2019年 净利润 (万元) |
家庭内 从业人数(人) |
主要农产品 (可填3个) |
生产规模 (亩、头、羽、尾) |
是否 返乡 农民工 |
是否 返乡 大中专 学生 |
是否 返乡退役军人 |
是否列入省青年农场主 培育对象 |
是否加入 产业化 联合体 |
是否加入农民合作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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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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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9 | ||||||||||||
10 |
序号 | 1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家庭农场名称 (须与工商执照名称一致) |
是否开展休闲农业/上年产值 (万元) |
是否开展电商/上年网上销售额 (万元) |
是否在贫困地区(含贫困乡、村) |
雇佣贫困户 用工数 (人/天) |
是否在 民族乡村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附件5
2020年申报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市别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农民合作社 名称(须与工商执照名称一致) |
理事长情况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实有成员情况 |
成员 出资总额 (万元) |
2019年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2019年 经营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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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文化 程度 |
实有成员总数 |
贫困户 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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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序号 | 1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
农民合作社名称(须与工商执照名称一致) | 2019年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
主要生产 经营项目 (可填3项) |
农作物 种植规模 (亩) |
其他林果茶等特产业规模 (亩) |
畜禽/水产 养殖规模 (万头、只、羽/亩) |
植保服务面积(亩) |
其他类 社会化 服务面积(亩) |
农机服务面积 (亩) |
是否加入产业化联合体 | 合作社成员中注册家庭农场个数 | 是否开展休闲农业/上年产值(万元) |
是否开展电商/ 上年网上销售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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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2 | |||||||||||||||
3 | |||||||||||||||
4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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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序号 |
1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
农民合作社名称 (须与工商执照名称一致) |
是否在 贫困地区 (含贫困乡、村) |
雇佣贫困户用工数 (人/天)) |
是否返乡农民工领办 |
是否返乡大中专 学生领办 |
是否返乡退役军人领办 |
是否在 民族乡村 |
合作社 是否建立党支部 |
合作社带动社员以外的小农户数 | 产品通过以下哪种认证 | 备 注 | ||||
有机 | 绿色 | 无公害 |
地理 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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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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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