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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示范县、镇、村创建申报

作者:lb时间:2023-03-15 10:27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开展“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分级创建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引领乡村振兴全面展开,现就开展“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要求如下。...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开展“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分级创建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引领乡村振兴全面展开,现就开展“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要求如下。


0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为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聚集资源、聚合力量,创建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探索不同区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组织方式、发展模式和要素集聚路径,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二)工作要求。一是突出差异性。根据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特征,确定东中西、县乡村差异化目标任务,各有侧重地探索乡村振兴路径模式。二是突出针对性。在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的同时,聚焦区域发展的短板弱项,强化制度创新、政策创设,集中力量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寻求突破,形成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的格局。三是突出实效性。立足国情农情特点、农业产业特性、乡村地域特色,遵循乡村发展建设规律,注重示范创建的可复制、可推广,创一个成一个,避免盲目拔高标准,防止“垒大户”“造盆景”。四是突出共享性。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引导农民全程参与示范创建,共享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2.创建任务

    2022年,立足县、乡、村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体现东、中、西部区域特色,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创建100个左右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局组织创建1000个左右乡村振兴示范乡镇、10000个左右乡村振兴示范村,分层级推进示范创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开展创建工作的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基本覆盖全国各市(地、州、盟)。各地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示范创建工作。

(一)东部地区。在巩固提升乡村产业发展基础的同时,聚焦提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质量,着力提升乡村治理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示范县:持续推动乡村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培育高素质乡村人才队伍,推进农村生态产品价值转化。重点要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完善县乡村一体、网格化管理服务,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效平台载体,增加高品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健全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机制,率先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示范乡镇:推进专业化中小微企业集聚,提升产镇融合发展水平,优化乡村人才服务保障条件。重点要扩权强镇带村,强化乡镇公共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性文化服务水平,加快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全域推进农村生态保护,整体提升乡村基础设施条件。

示范村:有序推进产村融合,实现产业强村。重点要建设乡村善治单元,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创新乡村治理方式,应用数字化技术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推进农村基层管理服务精细化。传承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兴盛文明乡风。健全公共设施建设管护机制,加强农村厕所粪污、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二)中部地区。在持续推进乡村产业发展的同时,聚焦加快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程,着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示范县:着力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开发乡村多元价值,发展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要优化升级村庄道路、供水保障、清洁能源、物流体系、通讯网络等设施,促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强化县乡村教科文卫体等基本公共服务统筹,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完善人才服务乡村激励机制,协同推进高水平生态保护和农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稳步提高乡村公共管理水平,继承创新优秀乡土文化。

示范乡镇:以乡镇所在地为中心推进产业集聚,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向乡镇集中,引导和支持返乡回乡人员创新创业。重点要镇村联动建设,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向中心镇延伸,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改造提升乡镇商贸中心功能,增加区域性医疗、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供给。强化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升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水平。

示范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优质绿色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要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快推动道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基本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明显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加强以党组织为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

(三)西部地区。大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聚焦夯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础,增强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

示范县:重点是培育“一县一业”主导产业,推进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业产业园区集聚,健全科技人才服务机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稳步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逐步实现县域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推广清单制、积分制等治理方式,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

示范乡镇:重点是发展“一乡一特”乡村产业,引进培育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布局加工产能,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大力培养高素质农民,保护修复乡村生态,增强乡镇统筹协调能力,逐步配套农村基础设施,发挥好乡镇服务带动作用。

示范村:重点是建设“一村一品”特色产业,打造一批小而精、特而美的特色产品,推行绿色化标准化生产,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持续增收,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就业技能,稳步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污水治理和生活垃圾处理,加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传统村落保护,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加强村规民约建设,提振农民群众精气神。


03.创建条件

   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示范县建立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乡村振兴工作领导体制。示范乡镇、示范村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思路宽、措施实、效果好。

(二)发展基础较好。示范县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有力,在巩固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产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方面,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发展潜力。示范乡镇、示范村乡村振兴工作在本市、本县居于较好水平。

(三)工作机制明晰。示范县建立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要素保障、监督考核等机制,组建乡村振兴工作专班。示范乡镇、示范村推进乡村振兴思路清晰、抓手有力。

(四)创建积极性高。示范县建立乡村振兴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人才支撑、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培育等政策较为配套,主动承担农村改革任务意愿较强。示范乡镇、示范村农民群众广泛支持、踊跃参与示范创建。

(五)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示范县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形成一套好做法,在同类地区中具有较强代表性。示范乡镇、示范村具备可看可学可借鉴的推广价值。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县、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全国美丽宜居村庄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可以推荐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条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较高地区不得纳入创建范围。


04.创建管理

   (一)创建程序。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按照“县级政府申请,市级部门择优遴选,省级部门审核并报省级政府同意,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批准创建”的程序,开展申报创建工作。各地严格按照《2022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名额分配表》(附件1)申报创建,超出指标数的不予受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振兴局,指导申报创建的县级政府认真编制《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方案》(附件2),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直属垦区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请于8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同步发送电子版至xczxc@agri.gov.cn(邮件标题注明:×省×县申报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材料),超期不予受理。

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局参照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程序,自行组织立项、申报创建等工作,于10月30日前将批准创建的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

(二)评审方式。对申报基础性指标的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建评审组,对创建方案进行严格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批准创建名单,审核未通过的不予批准,且不再递补。对申报竞争性指标的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采取竞争遴选方式,择优纳入批准创建名单。创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公布。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适时制定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认定标准,创建2-3年后组织评审认定,达到认定标准的,授予“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称号。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评审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三)监测评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局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有序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成效监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施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扎实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


05.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局成立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各项措施落实。承担创建任务的县级、乡级党委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示范创建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聚合资源力量,扎实有序推进。承担创建任务的村党组织、村委会要主动入位、主动担当,广泛动员村民,共创共建共享。

(二)强化政策支持。现有的农业农村领域相关项目和补助资金向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倾斜,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创建单位。鼓励地方财政资金加大对示范创建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三)强化改革赋能。聚焦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引导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农业保险力度。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拓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强化用地保障、加大科技人才支撑等方面探索有效路径。

(四)强化社会动员。依托东西部协作、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民营企业“万企兴万村”、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推动企业、社会组织等和示范创建单位开展合作。鼓励教学科研、规划设计等单位与示范创建单位建立紧密联系,开展实践教学、跟踪调查、规划师下乡等活动,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五)强化宣传推广。各地要及时总结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形成典型案例,定期报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模式发布、范例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推广可看、可学、可复制的路径模式,示范带动同类地区乡村全面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