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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姜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admin时间:2018-07-26 16:15 次浏览

信息摘要:

为进一步优化江苏省姜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农业园区快速发展,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江苏省姜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农业园区快速发展,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园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境内外法人、公民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在园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投资者除享有本优惠政策外,同样享有国家及省、市、区制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政策重点扶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冷链物流项目。
  第五条  对项目招引人按区同类产业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奖励。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项目,从第一笔开票销售的次月起,企业缴纳税金的留园区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项目,从第一笔开票销售的次月起,企业缴纳税金的留园区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区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第八条  园区内标准厂房年租金80-120元/㎡。
  第九条  进入园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开发、研制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需要在银行贷款的,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可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50%进行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有意入驻园区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企业、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单独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入园企业满足道路畅通、供电、给排水等基础条件。
  第十二条  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区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入园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各类扶持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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